我国法律对处于孕期、产期和哺乳期的女职工进行特殊保护,如《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在实践中也出现了很多处于“三期”的女职工被解除劳动合同后,依据上述法律规定维权成功的案例。
但是,对于具体的法律规定,也有女职工将此绝对化,出现认识上的误区。《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虽然限制了用人单位因非员工主观过错、经济性裁员的原因对“三期”女职工行使解除权,但并未限制在劳动者存在过错的情况下行使解除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