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多农村有这样的习俗: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外嫁女不能享有包括征地补偿在内的任何权利。但是,这种“村规”合法么?“外嫁女”是否能参与分配征地补偿款?
我们来看几则案例:
1.户籍仍在原集体经济组织的“外嫁女”有权参与分配该户土地补偿费——王美菊等诉王世刚承包地征用补偿费用分配案
本案要旨:土地补偿费的分配原则应该是平等地分配,理由是农民集体基于土地所有权而享有土地补偿费,而农民则基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而享有分配该补偿费的权利。因此,凡被征地所在村的村民只要其具备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都应平等地享有分配份额。故只要户籍在本村并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民,即使是“外嫁女”,就应当有资格参与土地征用补偿费分配。
2. 在新居住地未取得土地承包权的外嫁女可获得原村的征地补偿款——沙六妹、沙三元诉沙安、沙波等返还征地补偿款案
本案要旨:在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下,土地的承包权益对农村成员至关重要,外嫁女也不例外。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条之规定,外嫁女的户口已经迁出,但是在新的居住地没有取得土地承包权,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因此外嫁女仍可参加分配原村的征地补偿款。
3.“外嫁女”未迁移户口的,其在原经济组织的土地征收补偿权益应得到保护——汪月煌诉厦门市集美区后溪镇英村村第四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案
本案要旨:“外嫁女”作为承包村民小组所有的集体土地的家庭承包成员之一,同时也履行了应尽的村民义务,在所承包土地被征用后,无论其是否属于户口能迁出而未迁出人员,均依法享有相应取得土地征用补偿费的权利。村民小组不得以村委会制定的分配方案主张不分配其相应土地补偿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