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2月初,张某进入某化工厂做工。
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工作岗位。
同年10月20日,厂方未与张某协商,擅自变更张某的工作岗位。
为此双方发生争执。
由于张某顶撞厂方的主管,化工厂遂以张某严重违反厂方规章制度为由让他结清工资后走人。
张某同意走人,但要求化工厂同时支付其赔偿金和经济补偿金两项费用,以及额外支付其一个月工资。
请问,张某的要求是否合法?
劳资在线答疑
张某与化工厂签订的劳动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该全面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张某存在顶撞厂方主管的情况,但事出有因,化工厂以张某严重违反厂方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理由并不充分。
因此,化工厂的行为并不符合法律规定,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2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
据此,张某只能主张赔偿金,即有权要求化工厂按经济补偿标准的2倍支付其赔偿金计2个月工资。化工厂在支付赔偿金之后,不用再给经济补偿。
另外,本案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因此张某无权要求化工厂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之规定额外支付其一个月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