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实生活中,义务帮工的现象十分普遍。所谓义务帮工,是指为了满足被帮工人生产或生活方面的需要,没有义务的帮工人不以追求报酬为目的,为被帮工人自愿无偿提供劳务进行帮工,是一种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不要求任何形式的直接报酬或其他对待给付,为他人的事务提供帮助,被帮工人不予拒绝的事实行为。那么,在帮工活动中,帮工人受伤由谁赔偿呢?
一、帮工人在帮工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由谁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规定: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2)《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二)在无人要求的情况下自愿帮忙属义务帮工行为。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三)义务帮工人在帮工中受伤,自己存在一定过错的,应减轻被帮工人的赔偿责任。
(四)被帮工人对帮工人的赔偿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不应当按过错责任原则来分配赔偿责任。
二、帮工人因第三人侵权遭受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帮工人因第三人侵权遭受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第三人不能确定或者没有赔偿能力的,可以由被帮工人予以适当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