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里没有知情权,就没有财产权!

婚姻里没有知情权,就没有财产权!

2018-09-27    05'08''

主播: 法妞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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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
8月27日,《民法典草案婚姻家庭编》也送全国人大审议了。尽管有一些亮点,但我认为都不痛不痒,对于婚姻安全基本没有什么重大贡献。比如,最高法关于夫妻共同债务最新的司法解释没有吸纳进去,这也可能意味着专家对这个新司法解释有不同的看法。否则,《民法典》这样的立法盛事里,不可能漏掉这条规定。而在配偶知情权上,《民法典草案》根本只字不提。我一直都十分震惊,是婚姻法专家们没有话语权,还是压根觉得这点不重要。 我们都知道离婚官司成了捉迷藏,就是因为双方都掌握不了对方的财产线索。我把财产藏起来,把你的财产找出来,自然我分到的财产就多了。当你不知道对方的银行卡号,不知道房屋地址,就无法申请法院调取有关材料,就意味着你分不到这些财产。我们去房管局查询,房管局会以《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拒绝你;我们去银行查对方的账户,银行会以对储户有保密义务为由拒绝你。这就逼着当事人以身涉险,采用非法手段去获取一些财产信息。如果他们不这么做,就分不到财产;如果他们这样做,不仅要额外付出经济成本,还有可能在这个过程中被骗,最后还可能触犯刑律。一方面是分不到财产的风险,一方面是坐牢的风险。既然我们的婚姻法采用共同财产制,又为何不让夫妻之间知晓对方的财产? 我们的法律为何这么变态,逼着当事人要采用违法犯罪的方式来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在这一点上,广州市妇联和人大曾经作出过努力,在2009年出台了《广州市妇女权益保障规定》,其中第二十三条规定:夫妻一方持身份证、户口本和结婚证等证明夫妻关系的有效证件,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等机构申请查询另一方的财产状况,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单位应当受理,并且为其出具相应的书面材料。在广州,夫妻一方拿着“三证”就可以查对方名下的房子、车辆和公司,不需要提供具体的房屋地址。而在查询银行存款上,一直由于上位法的限制,无法在这个规定里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