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到凶宅,买受人可以主张解除合同或撤销合同。具体如下:
(一)撤销房屋买卖合同
1、以出卖人欺诈为由撤销
根据《民法典》第七条及第五百零九条的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买受人可主张出卖人在合同订立时隐瞒凶宅该重大并从根本上影响合同订立的事实,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未履行告知义务,构成对买受人的欺诈,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并损害了买受人利益。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2、以存在重大误解为由撤销
若证据不足以证明出卖人知晓房屋是“凶宅”,则无法证明出卖人存在故意欺诈行为,买受人可以合同订立时存在重大误解为由请求撤销合同。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买受人可以主张自己完全不知晓房屋内发生非正常死亡事件,是在出卖人未披露该重要事实的情况下签署的合同,构成重大误解。
(二)解除房屋买卖合同
如果在合同条款中明确表述房屋内未发生死亡事件,并约定如存在该事件,买受人可解除合同,则买受人可形式约定解除权,根据合同约定及《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
如若涉案房屋系有特殊用途,如用于婚房等,且为卖房人所知时,亦可以主张其构成根本违约,依据法定解除条件成就请求结束房屋买卖合同。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