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习生与实习单位之间不是劳动关系,而是民法上的劳务关系。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二条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
实习生与实习单位之间没有建立劳动合同关系。实习学生不具有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可以与实习生签订实习协议,或与实习生、实习生所在的学校签订三方协议,明确实习生的实习时间、工作时间、实习费、实习内容等细节。
实习只适用于在校学生。一些用人单位为了逃避保险或最低工资的限制,故意与符合劳动者资格的非在校学生签订实习协议,这是违法的也是无效的。实际上即便签订实习协议,用人单位和非在校学生也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法律依据】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