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医疗机构在对患者实施诊疗行为中存在过错,且其诊疗行为与患者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应承担医疗损害侵权责任。
自行转院的过程中如果病患出现一些问题,很有可能得不到及时有效的干预和治疗。虽然一些医院针对部分病患是允许自行转院的,但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决定自行转院,那么转院期间的各类情况一旦出现,后果需要病患本人以及其家属承担,与医院无关。
个别医院为了经济效益和出于竞争的需要,有意识的留患者在本院治疗,或者将患者送至与自己存在隶属关系和利益关系的医院,这些行为如果同时又违反患者的意愿,就可以认定是一种间接的侵害行为,对患者最终因医疗过错造成的损害后果需承担相应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