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装设计有著作权。
能够成为著作权法保护对象的作品要具备以下三个条件:(1)应是思想和情感的表现,作品应当是作者主观思想的外在表达;(2)应具有独创性或原创性,也就是说作品应当是作者自己独立创作,而非抄袭他人的作品;(3)应当依法律允许的客观形式表现出来。
服装设计一般的表现形式就是以色彩、明暗、线条、平面或立体的造型作为表现特征的创作,因此属于美术作品的范畴,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范畴。
服装可以分为两类,第一类是指目前服装市场上一些定型化的大类服装,即通过工业方式大批量生产的大众化的普通服装;第二是指具有欣赏性的时装艺术服装。对于第一类,因其不符合著作权法中对“作品”的“独创性”要求,因而无法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对于第二类,它一般是由专门的服装设计者设计,表达着特定的思想与情感,体现了设计者的独特构思,因此完全具备了作品“独创性”的要求,属于我国著作权法所规定的作品,应受著作权法保护。
【法律依据】
《著作权法》第三条,本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包括:
(一)文字作品;
(二)口述作品;
(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四)美术、建筑作品;
(五)摄影作品;
(六)视听作品;
(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八)计算机软件;
(九)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