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劳动者享有年休假的权利,不仅仅是用人单位给予劳动者的福利。这是法律的强制性要求,但是当年休假遇上病假,两者该怎么处理,下面我们一起来看一个具体的案例:
杨某在2016年就入职了广告公司,同时与广告公司签订了四年的劳动合同,杨某与广告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当中,就明确约定。只要杨某工作满一年,那么就可以享受年休假的待遇。
最近杨某因为留下个人的实事要处理,因此就想休年假,向办公室主任提出申请。当时办公司主任却对杨某说,他说,杨某,今年的年假,你是没得休了。因为你在前段时间因为胃病你住院了七天,那么根据规定我们只能给你五天的年假。你现在已经病假休了七天,因此你年假我们是不能批给你的。因为病假七天当中已经包括了五天的年假,而且的话相当于我们还给你额外休多了两天,杨某听到这个之后感觉非常不合理。对此用人单位的做法有没有法律依据?
下面一起来看一下具体的法律规定: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规定: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同时,第三条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第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在上面的条文当中,我们可以明确: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满一年不满十年的,可以享受每年五天的年休假。在本案当中,虽然杨某因为胃病请假了七天。但是根据上述条文的第四条规定,杨某在休假时间不足两个月。
因此在本案当中杨某的年休假和他所请的七天的病假是不相冲突的,因此在本案当中,杨某是依法享有休当年年休假的权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