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某是某私立幼儿园的老师。该幼儿园由于近年来待育女教师增加,教学压力加大,于是出台制度规定:“幼儿园育龄职员符合晚婚晚育的条件后,按照来园工作年限、年龄、结婚时间的总分排队,并提前半年提交书面申请后方可怀孕;两位教师怀孕要间隔三个月,不按排队顺序怀孕的,按自动辞职处理。” 齐某由于没有按照幼儿园制定的排序怀孕,而是提前怀孕,被解除劳动合同。齐某要求裁决幼儿园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仲裁机构及法院均支持了她的请求。
《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规定,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据此,劳动者在享有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自主权的同时,也应当遵守解除合同预告期规定。这一法条的立法目的在于方便用人单位及时安排人员接替其工作, 保持正常的工作秩序,避免给用人单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但是,现行法律并未规定劳动者未履行提前30日通知用人单位的义务,就需要额外支付用人单位一个月工资作为违约金相反,《劳动合同法》第25条规定,除该法第22条和第23条规定的情形 (即约定服务期情形和约定竞业限制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因此,本案中,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的相关约定并无法律依据,应为无效。
当然,劳动者未履行提前通知义务就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支付违约金,并不意味着不需要承担责任。《劳动合同法》第90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据此,如果劳动者未提前30天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实际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中,公司应当举证证明齐某的辞职行为给公司造成了实际损失,并依法主张其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