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后尚未过户产权证,小心被“套路”

购房后尚未过户产权证,小心被“套路”

2019-03-02    04'30''

主播: 法妞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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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
2万元(其中包括2万元居间服务费),小张如约交付了房产,且公证委托小敏办理产权过户,但小敏一直未办理登记过户手续。 2016年8月,小张到房屋交易中心谎称其产权证丢失,申请办理了新的产权证书,导致小敏手中的房产证无效,无法办理过户手续,故小敏申请仲裁,请求裁决:小张按照《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争议焦点 小张在房屋和产权证书均已交付的情况下,重新以自己的名字再次办理产权证,是否构成违约? 仲裁结果 被申请人小张应于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0日内继续履行合同,协助申请人小敏办理诉争房产之产权登记过户手续。 评析  小敏与小张于2015年8月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相关合同义务。本案中,小张应该本着诚实信用原则协助小敏全面履行合同,协助办理产权过户手续,但其向房产交易部门申请办理新的房产证书的行为,导致小敏不能正常办理产权交易,构成违约。小张以自己是房产权利人为由补办房产证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 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依据法律和合同约定,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有效,卖方协助买方办理产权登记是合同规定的义务。小张在明知原房产证在小敏手中又办理新证,违反合同约定,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致使合同无法履行,应当承担相应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