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将抵押物重复抵押,应当如何认定其法律效力

债务人将抵押物重复抵押,应当如何认定其法律效力

2019-03-22    04'24''

主播: 法妞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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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
什么是“重复抵押”? 所谓重复抵押,是指债务人以同一抵押物分别为数个债权设定抵押,使该抵押物上存在着多个抵押权。 《物权法》规定: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价值。财产抵押后,该财产的价值大于所担保的债权时,抵押人才可以就同一抵押财产向其它的债权人再次抵押,而且向数个人抵押担保的债权总额不得超出该抵押财产的价值。 案例: 小刘因工厂流动资金紧张,向某银行借款,双方签订抵押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50万元,借款期限1年,并注明了借款利息。 小刘以工厂所有的机器设备作为抵押物,到期不能偿还,银行可以以此抵押物优先受偿。合同签订后,双方对抵押机器设备进行了登记,银行依约向小刘支付50万元。 但是50万元并不足以应对经营中的流动资金短缺的情况,小刘于是又向王某借款20万元,双方也签订了抵押借款协议,约定了借款期限为10个月。 同时,约定小刘以其工厂所有的机器设备作为抵押,不能偿还该款项时,以抵押物优先受偿。合同签订后当日,王某将借款交付给小刘。 虽然两笔借款都已经投入到经营中,但是小刘的工厂并未有明显起色,借款期限将至,王某与小刘协商还款事宜,小刘无力偿还借款,于是同意将酒店所有的机器设备折价,偿还给王某。 此时,小刘向银行借款也已到期,小刘未按时向银行偿还贷款本息。银行得知上述情况后,将小刘告上法庭,要求小刘偿还借款本息,否则应当以抵押物优先受偿。   根据《物权法》相关规定,同一财产有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 ①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务比例清偿; ②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③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本案中,银行和小刘签订的抵押借款合同是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因此应当认定为有效的合同。且合同签订后,双方还对抵押物进行了登记。 小刘和王某之间签订的抵押借款合同同样是合法有效的,但其对抵押物没有进行登记,根据“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原则,应当由银行优先行使抵押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