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四于2017年1月1日进入b公司工作,2018年10月20日离开该公司,工作期间,b公司一直和李四未签订劳动合同。2018年11月15日,李四向b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b公司支付2017年2月至2017年12月期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李四于2018年11月15日向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应受一年仲裁时效的限制,2017年1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的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请求,应当予以支持;2017年2月1日至2017年10月30日期间的双倍工资,因已超过仲裁时效,应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