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5月3日上午,原告丁某之妻陈某因故摔倒,头部受伤,遂向某县医院拨打了120。救护中心司机柯某载乘救护人员两人及待救治患者陈某前往医院途中路遇红灯,为争取抢救时间,柯某拉响警报闯红灯,与绿灯正常行驶的石某驾驶的三轮载货摩托车相撞。患者陈某因外力碰撞导致颅脑损伤死亡。交警部门现场勘查后未对本次事故作出责任认定,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载明:柯某驾驶救护车未按照交通信号通行,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石某、同车两名救护人员及患者陈某均无违法行为。当事人之间未达成调解协议,遂起诉至法院。
法院最后根据各方过错程度情况,判决医院救护中心承担60%的赔偿责任,石某承担40%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