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某2005年3月经熟人介绍到本镇一家扣件厂(该厂没有在工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做模具工,双方口头约定日工资60元,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入场第9天,齐某在做工时被铁块砸伤右腿造成骨折,入院治疗共用去医疗费6000元,现已出院在家养伤。出院时院方诊断证明载明:6个月内伤退不能触地,1年内不能负重。
出院后,厂方以其工作时间短为由拒付医疗费。齐某申诉至县劳动争议仲裁委,要求享受工伤待遇,被告知应首先做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后再申诉。齐某遂向市劳动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在申请过程中,由于齐某提供不出该扣件厂的营业执照,也提供不出与扣件厂存在劳动关系或者事实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给,齐某的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被以劳动关系不明确、扣件厂属非法用工主体,不具备用工资格为由驳回。
劳动保障局的做法是不合法的,劳动者在非法用工期间因工受伤应当可以被认定为工伤。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赔偿是一种特殊的工伤保障途径,应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对齐某遭受伤害的事故性质进行认定,如果认定为“因工受伤”,那么扣件厂应当承担工伤保险赔偿责任。
因此,齐某无需向扣件厂提供用人单位的营业执照以及其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证明,齐某只需要提供其所受伤害是因工受伤的证明且扣件厂没有在工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为非法用工单位,劳动保障局即应当对齐某进行工伤认定。随后齐某可依据工伤认定向当地提起劳动仲裁,请求仲裁委员会要求扣件厂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如果劳动仲裁申请被驳回,齐某仍可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相关法条
[1]《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第2条:“本办法所称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是指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或者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的伤残、死亡童工。”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59条:“第五十九条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
[3]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工伤认定申请表;(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4]《工伤保险条例》第66条:“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的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该单位向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近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得使用童工,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童工伤残、死亡的,由该单位向童工或者童工的近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