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被告杨某明以全包的方式承包了被告某游乐设备有限公司位于华达大厦2楼的办公楼室内装饰工程项目。2017年10月10日,被告杨某明电话通知受害人张某祥,让其去该公司装修一些后续的东西并约定以工计算报酬。下午6时许,受害人张某祥在接排风过程中发生触电事故。随后,受害人被立即送往县中医医院,诊断为:电击伤,心脏骤停,无自主心跳,无大动脉搏动,瞳孔放大固定,心电图显示一直线,予宣告死亡。
另查明,原告张某雄系受害人张某祥的父亲,原告张某瑞系张某祥的儿子。张某祥生前未取得电工资质。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受害人张某祥是受被告杨某明召集,由杨某明安排具体工作内容,并向杨某明领取报酬,故张某祥与杨某明之间成立雇佣关系。
张某祥触电身亡应认定为其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因劳务受到损害。被告某游乐设备有限公司将室内装饰工程以全包方式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杨某明,存在选任过失,且未提供安全措施的施工环境,同时放任没有电工资质的受害人带电操作,存在一定过错。而张某祥明知自己无电工资质,又在施工环境光线差、通电的状态下,赤膊操作,自身亦存在重大过错。被告金某望与杨某明系合伙关系,依据民法通则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综合受害人、被告各方的过错程度,酌情确定受害人张某祥自行承担40%责任,被告某游乐设备有限公司承担20%责任,被告杨某明、金某望共同承担40%责任。现该案已上诉至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