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人被顶包 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驾驶人被顶包 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2019-08-05    05'37''

主播: 法妞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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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
王某于2015年7月16日将自己所有的一辆小轿车在太平洋保险江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保险期限至2016年7月15日止。2015年11月,持有相应驾驶证的程某某借用王某车辆,由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刘某某驾驶该车。当刘某某驾车行驶至江区水田乡时,与右边公路堡坎碰撞发生交通事故致车受损。事故发生后,刘某某让程某某至事故现场顶包。2016年2月,交警部门出具证明载明,事故发生后,刘某某让程某某顶包造成事故证据破坏。后王某申请索赔,太平洋保险黔江支公司拒绝赔付。王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太平洋保险江支公司赔付因施救、维修该车辆产生的费用共计22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