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分则写入了15种合同,也就是常说的"有名合同"。合同的名称代表了合同所属的类别、所包含的法律关系,如果合同名称与实际内容不符,会带来很多不必要的麻烦。但合同种类远不止这15种,许多交易是以混合合同或无名合同的形式出现,致使合同性质模棱两可。
符合有名合同特征的合同应当采用标准的合同名称或不会使人误解的通称,而无名合同则也不应张冠李戴,防止合同名称影响对于合同性质和法律关系的判断。无名合同大多只能通过《合同法》总则及买卖合同、《民法通则》的规定进行解释,按有名合同解释会与其真实意思表示产生冲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