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1950年开始,我国法律、法规、政策对同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之间转让宅基地使用权的态度从禁止到允许再到禁止,直至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再次允许同村村民之间转让宅基地使用权,这种做法一直保持至今。《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出卖、出租房屋的,不得再申请宅基地;1986年,《土地管理法》取代了《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规定出卖、出租房屋的,不得再申请宅基地;现行《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四款规定:“农村村民出卖、出租房屋的,不得再申请宅基地。
同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之间转让宅基地的行为原则上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