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将患者病历丢失是否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医院将患者病历丢失是否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2020-04-24    03'03''

主播: 法妞问答

434 7

介绍:
病历是医务人员对患者疾病的发生、发展、转归,进行检查、诊断、治疗等医疗活动过程的记录。病历可以证明医疗机构在诊疗过程中是否尽到了应尽的诊疗义务和对患者的损害是否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等重要事项。医院有妥善保管病历的责任。 对于患者诊疗的病历,作为医疗机构有负责妥善保管的义务,并且有时候产生了纠纷的情况下,还可以根据病历来对纠纷作出处理。 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等病例资料的,推定对医疗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要对患者的损害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第五十八条 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即,在医疗诉讼过程中,假如医疗机构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的,法院可以直接推定其诊疗行为具有过错,并要求医疗机构举证证明其诊疗行为不存在过错。 根据最高法《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规则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有关法律对侵权诉讼的举证责任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而病历资料是证明上述事由的关键性证据,其控制权往往在医疗机构,因此在医疗机构提供不出应由其保存的相应病历资料的时候,由其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或者直接规定推定其存在过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