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向公司借款,是否构成抽逃出资,不能一概而论。在程序合法、目的合理,具有还款意图、计划和能力,且不损害公司其他股东及债权人利益的情形下,可能不会被认定为抽逃出资。但实践中,大部分的抽逃出资均是以股东向公司借款的形式,因此法院在审理该类案件,往往适用从严标准,在没有足够充分的理由支撑下,法院往往会将股东向公司之间的借款,认定为抽逃出资。“抽逃出资”,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把握:
1、是否损害了公司的利益。抽逃出资往往具有“现实的损害性”,即股东以借款的形式从公司抽逃资金,造成公司财产永久性流失,降低公司承担责任和风险的能力,从而损害其他股东及债权人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