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记录、支付宝记录等作为庭审证据,应注意什么

微信记录、支付宝记录等作为庭审证据,应注意什么

2021-03-20    02'26''

主播: 法妞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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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
一是能够证明所举示的微信记录、支付宝记录等使用人为案件当事人。 一般而言,经过实名认证的支付宝账户通常可以与当事人相对应。但微信账号一般通过手机号注册,大部分账户未进行实名认证,其单独作为证据认定为当事人使用的证明力不足,需要其他证据相互印证。 二是微信记录、支付宝记录等作为电子证据时需重点审查其真实性。 法院将按照《规定》第九十三条的标准对电子证据的真实性进行审查,要求电子证据形式完整,且能够提交证据原件,否则证据真实性存疑。故应当及时保留重要聊天记录和转账记录等,不得随意删除,也不得在诉讼中仅举示于己有利的片段。当事人提交的电子证据尤其是聊天记录等易删减内容,原则上应当符合《规定》第九十四条的标准要求,起诉前即对电子证据进行公证或由第三方平台提供或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