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高考替考的产业链条中,拿着雇主的身份证和准考证直接进场替考,被称作“硬考”。而通过伪造证件,瞒过监考老师审查进行替考则被称为“软考”。“软考”有伪造居民身份证罪可以规制,而最明目张胆的“硬考”,不符合聚众扰乱公共秩序罪的构成要件,反而可以逃避刑罚。
在美国,考试作弊可能触及危害国家安全罪。
在香港,按照《刑事罪行条例》的相关规定,替考按照虚假文书犯罪论处,如果定罪可判刑14年监禁。
专门为考试作弊立法的,是台湾。台湾地区“刑法”第137条规定了“妨害考试罪”,将替考者和组织替考者甚至被替考者都纳入规范,不过,依照“考试法”,这个罪名针对的主要是公务员考试。而高中、大学入学等定期举行的大规模考试,不在其约束范围之内,视情况一般以伪造文书(伪造应考资格)罪等论处。
我国高考的权威性、公正性和严肃性毋庸置疑,高考替考行为严重挑战了社会底线,是对高考录取秩序的破坏。我国刑法中“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相关罪名,已经保护了公共、社会、教学、经营管理秩序,公平录取的高考秩序重要性不会低于上述几种。因此,我国很有必要从立法上保护高考秩序,有学者建议在刑法的扰乱公共秩序罪中增设“非法组织替考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