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进一步完善惩治扰乱社会秩序犯罪的规定
1.修改危险驾驶罪,增加危险驾驶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2.修改抢夺罪,将多次抢夺的行为规定为犯罪。
3.将非法生产、销售专用间谍器材或者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的行为规定为犯罪。
4.将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医疗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多次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经行政处罚后仍不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多次组织、资助他人非法聚集,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规定为犯罪。
5.修改完善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加大对情节特别严重行为的惩治力度,同时对情节较轻的规定相应的刑罚。对利用邪教等奸淫妇女、诈骗财物的,予以数罪并罚。同时,增加规定对组织、利用邪教等蒙骗他人致人重伤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为保障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完善刑法有关规定
1.将司法工作人员、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泄露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中不应当公开的信息,造成信息公开传播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规定为犯罪。
2.修改扰乱法庭秩序罪。将刑法第三百零九条修改为:“有下列扰乱法庭秩序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一)聚众哄闹、冲击法庭的;
“(二)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的;
“(三)侮辱、诽谤、威胁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不听法庭制止,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
“(四)有毁坏法庭设施,抢夺、损毁诉讼文书、证据等扰乱法庭秩序行为,情节严重的。”
三、针对当前毒品犯罪形势严峻的实际情况和惩治犯罪的需要,对生产、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行为作出专门规定。
四、增加规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妨害公务罪的规定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