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双方在感情出现问题,而没有及时的修复,有大部分人选择先分开冷静一段时间,就也是我们常说的分居。分居后彼此不了解对方的生活状态,如果一方在分居期间欠下债务,该债务应该由谁偿还?下面我们就该问题做了详细解析,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造成分居的原因有很多,我们下面归纳为两类:
一、因为客观事情引起夫妻两地分居
对于夫妻感情良好或夫妻感情并没有完全破裂而是因为工作、医疗、子女就学、培训等客观事情引起的夫妻两地分居,在分居期间分别管理或使用的婚后所得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同理,在该期间一方或双方所发生的债务也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二、因为夫妻双方感情破裂而分居
分居是夫妻生活状态或生活方式的变化,而不是夫妻婚姻关系的性质发生变化;但可以作为认定夫妻感情已破裂的理由来得到法院的认可,我国并没有建立严格意义上的夫妻分居制度。分居期间的财产和债务是否为夫妻的个人财产债务,在我国并没有得到法律的明确规定。
而从事实层面来分析,夫妻因感情破裂分居从主观上夫妻间已经丧失了共同生活的愿望,客观上已经结束了共同生活的状态,从而失去了建立夫妻共同财产的基础和条件,夫妻双方的经济关系已经中断,夫妻一方的财产收入已不以双方相互依存为前提,所得财产事实上已经处于分离状态,形成了两个独立的经济生活主体,虽然双方仍是夫妻关系,但这只是身份关系而已,而且双方也彼此丧失了家事代理的基础和必要。
因此,该情形下的夫妻一方债务属于夫妻个人债务,应当有其个人偿还,除非能证明该债务用于家庭生活,那么就属于共同债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其中“以个人名义所欠债务”实际上是一方以个人名义为夫妻双方谋取利益时所负的债务,这种债务在本质上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夫妻双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以上是关于分居期间债务偿还问题的全部内容,如果您还有其他疑问,可以关注微博私信我们,感谢您的浏览,我们下期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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