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笔者看来,近些年私营企业主维权案件上升的背后反映了私营企业发展这些年来的“三个高峰”。
第一个高峰是企业接班换代。第二个是产业结构转型和依靠技术进步创新的高峰。第三个是海外拓展业务高峰。
企业家想要什么样的法治?在笔者看来,可以归纳为“三求”。
第一,求平等。企业真正需求的是在所有地区都能获得与其他经济体平等对待的公正的法治环境,而不是各种制造不平等的补贴和特权。
第二,求良法。企业的许多负担都以“法律法规”的形式强加。不除恶法,“依法经营”的企业就无法生存,只能违法经营。
第三,求自主。司法的相对自主性既涉及程序和技术性的问题,也涉及到体制改革的政治诉求。
吕鹏
一、私营企业法律纠纷和维权的现状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对私营经济来说,这是一针强心剂。在私营经济领域落实依法治国现在可以说是形势倒逼。
市场经济秩序必须再造,而整个秩序再造的基础就是法治,法治的核心就是对权力进行约束。为什么这么说呢?
首先因为近一段时间以来经济形势严峻,涉及私营企业的法律纠纷进入多发期。在法院方面,根据某省高级人民法院提供的数字,全省2013年商事案件达到了16万起以上,每位法官一年要审的案件数量在300到400之间,甚至助理审判员一年平均审案数都在60-70之间。这其中80%都涉及到私营企业。
在仲裁方面,据某市仲裁委数据,与非公企业有关的案件占到了70%,其中双方都是私营企业的占到了50%。
笔者最近走访的不少企业都表示生产和经营面临危机,部分企业甚至十分困难,销售、出口、利润下降比较普遍,甚至出现裁员,部分企业主认为实际GDP增长可能只有2%左右。经济下滑使得一些原本潜伏的危机集中爆发。
比如,一些资金断裂的企业主“跑路”,法院无法执行判决,这一比例在某省高院民二庭审判的案件中占到了五分之一。再比如,一些地方近来多发纠纷融资案件,很多时候都是因为企业无法偿还银行贷款引发的,“国有企业和国有银行打官司(找私营企业讨债),这是以前没有的情况”。
私营经济拿到法庭或仲裁去解决的纠纷类型比较一致。绝大多数商事案件涉及到企业治理结构纠纷、借债融资等金融纠纷、劳资纠纷、知识产权纠纷。尤其是最近一两年以来,司法系统由过去的“重调解”向“重判决”转变,通过法院判决的案件数量有了明显上升。
这些纠纷激增的背后,反映了私营企业发展这些年来的“三个高峰”:
第一个高峰是企业接班换代。虽然股权转让、清算、增资等方面的案件反映的是企业内部治理结构的缺陷,但近些年企业家族传承的加速到来使得这方面的案件尤其增多。
第二个是产业结构转型和依靠技术进步创新的高峰。比如一些转型失败的企业在破产问题上不规范,一些急需资金的企业在融资方面铤而走险,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重视知识产权的维护。
还有一些企业主反映,随着海外拓展业务高峰的到来,公司在海外维权或遭到起诉的案例时有发生。
这还仅仅是拿到司法机构解决的纠纷。更多的纠纷根本不会通过司法途径解决。几乎所有笔者访谈的私营企业家在介绍具体维权事件的处理时,都会提到“关系”。企业家既受益于“关系”,也为“关系”所困。
我们在调查中还没有遇到号称可以“通吃”的企业家:同样一个企业家,不管规模多大、声望多显赫,都可以因为某个官员的干预解决在某地或某场具体纠纷上的困难,但也可以因为另外一个官员的干预在另一个地方或案件中完全无法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尤其是案值巨大的纠纷,涉及的双方往往均有强大的背景,司法途径是企业最不愿意采取的方式,往往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依靠官员的干预解决经济纠纷,是一个“此处受益、别处受损”的“悖论”。
“不找法律找市长”既扰乱了市场秩序、腐蚀了干部队伍、危害党的执政合法性,同时也加大了企业的生产经营成本,变相地削弱了员工的福利,除了为一些人寻租打开了大门之外,有百害而无一利。
据某省最高人民检察院预防犯罪处提供的数据,该省90%的行贿犯罪主体是私营企业,涉案数额惊人,而这些资金本来都可以用作企业的发展和员工的福利。
一些企业家采取了消极避法甚至违法、抗法的手法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许多企业家表示尽量不打官司,尤其是在外地不打官司。遇到无法解决的纠纷时,除了跑路、自杀这样的极端方式之外,一些企业家选择了撤资、关厂、裁员,甚至干脆直接放弃投资的消极手段。
也有企业家只选择他们认为“法治环境好或官员清明”的地区投资,实际上丧失了许多扩张壮大的机遇。还有少数企业家选择了勒索、敲诈官员等违法手段(最典型的莫过于重庆的“雷政富事件”)来“自我保护”。
此外,党的十八大以来,随着反腐败斗争的深入,中介组织职务犯罪有所上升。一些企业利用专业化的手段输送利益,隐蔽性更强。与此同时,一些官员虽然受到反腐败的震慑不敢伸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