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个自物权:所有权。
二、两个他物权:担保物权、用益物权。
三、三个财产权:物权、准物权、债权。
四、四个法定之债请求权:不当得利之债请求权、无因管理之债请求权、侵权之债请求权、缔约责任之债赔偿请求权。
五、五个共同共有:夫妻财产(包括无效婚姻和被撤销的婚姻)、合伙财产、继承开始但尚未分割的财产、合作开发、共用物。
六、六个占有:直接占有、间接占有、无权占有、善意占有、恶意占有、本权(占有)。
七、七个优先购买权:共有人、典权人、房屋承租人、股东、职务技术成果完成人、委托开发的委托人、合作开发的合作人(注意前三者的顺序关系)。
八、八个形成权:解除权、变更权、追认权、撤销权(保全撤销权、合同撤销权、要约撤销权)、赠与(任意撤销、法定撤销)撤销权、选择权、抵销权。
九、九个取得所有权的方法:买卖取得、赠与取得,善意取得、贷款取得、先占、添附(附合、混合、加工)、生产、继承、依照(准)共有身份取得。
十、十个连带责任:1合伙,2恶意串通,3共同侵权(共同加害行为,共同危险行为,教唆),4出资不足、抽逃资金,5并存的债务承担,6连带保证,7当事人分立,8分包,9共同"承揽"行为(共同承揽、单式联运),10代理(共同代理、授权不明、第三人明知无代理权、违法代理、串通、转托代理人的过错)。
(一)赠与人的义务
1.交付赠与物的义务。赠与人应按约定将赠与物之所有权交付给受赠人,在赠与物为不动产时,还应协助办理有关登记手续。赠与物的所有权转移时间,可准用买卖合同的规定。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在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以及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中,受赠人可以请求交付。赠与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使赠与财产毁损灭失的,应负损害赔偿责任。
2.瑕疵担保义务。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物或权利有瑕疵的,赠与人在负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瑕疵担保责任。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二)受赠人权利义务
受赠人有无偿取得赠与物的权利,但赠与合同约定负担义务的,受赠人须按约定履行义务。在赠与属于附义务赠与时,受赠人应在赠与物的价值限度内履行所附义务,受赠人不履行其义务时,赠与人有权请求受赠人履行其义务或撤销其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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