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识么么哒:抵押权的概念及抵押对象的范围

常识么么哒:抵押权的概念及抵押对象的范围

2020-02-27    02'35''

主播: 10056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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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
抵押权来源于《担保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本法所称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本法第三十四条所列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由此可得出没有债不会产生抵押,抵押是为保证债的履行而存在;当债消灭抵押权同时消灭。 抵押对象的范围: 1.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1)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2)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3)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4)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5)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 (6)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由此可得抵押的对像动产和不动产。 2.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1)土地所有权: (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国家允许的除外; (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6)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由此可得不得设定抵押的财产为:①土地所有权,②集体土地使用权,③公益设施,④主不明、有争议,⑤查扣监。不得设立抵押权(土地争议查公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