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合同的订立和抵押权的生效:
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以不动产设立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当事人以其他财产抵押的,可以自愿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当事人未办理抵押物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当事人办理抵押物登记的,登记部门为抵押人所在地的公证部门。
抵押权人在抵押权受侵害时的权利:
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物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抵押物价值减少时,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抵押人对抵押物价值减少无过错的,抵押权人只能在抵押人因损害而得到的赔偿范围内要求提供担保。抵押物价值未减少的部分,仍作为债权的担保。抵押权因抵押物灭失而消灭。因灭失所得的赔偿金,应当作为抵押财产。
抵押权实现的条件和方式:
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但是在订立抵押合同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由此可得不能直接用抵押物清偿债务,立法者出于保护财产的目的防止在借贷当中侵犯其中一方的财产。
总结重点:
1.有债才可能有抵押,债消失抵押消失。
2.抵押的对像是自己或第三人的动产和不动产不能拿“土地争议查公益”(上期有讲到)。
3.抵押合同生效抵押权不一定生效。
4.抵押少要补,抵押损坏要用赔。
5.到期拍卖不能以物还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