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在医疗诉讼一审程序中应该注意的问题

患者在医疗诉讼一审程序中应该注意的问题

2018-02-07    04'18''

主播: 医锤定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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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
患者朋友们大家好,今天小编为大家分享的是医疗诉讼一审程序中大家应该注意的问题,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确定管辖法院 患者无论是以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为由起诉还是以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为由起诉,都要到医院所在地法院主张权益。 二.证据保全 由于患者起诉的事实已经发生,而从起诉到判决需要一段时间,所需的证据可能会由于没有及时的收集而被人为或客观的原因破坏,于是为了维护患者的合法权益,需要采取一定的措施,将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证据保存下来,这就是证据保全。 为防止医院伪造、隐匿、篡改、销毁病历,在提起民事诉讼时,患者应该向法院提出或委托律师提出证据保全和调取申请。 三.医疗损害鉴定 1.可以进行医疗损害鉴定的事项包括: ①实施诊疗行为有无过错;  ②诊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以及原因力大小;  ③医疗机构是否尽到了说明义务、取得患者或者患者近亲属书面同意的义务;  ④医疗产品是否有缺陷、该缺陷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以及原因力的大小;  ⑤患者损伤残疾程度;  ⑥患者的护理期、休息期、营养期;  ⑦其他专门性问题。 2.医疗损害鉴定申请 医患双方可以依法申请对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若医患双方未申请鉴定,而人民法院认为有些专门性问题需要鉴定,可以依职权委托鉴定。 委托医疗损害鉴定的,委托人应当按照要求提交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 (1)双方协商委托鉴定机构。 医患双方协商确定鉴定人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人民法院提出确定鉴定人的方法,双方同意的,按照该方法确定;双方不同意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医患双方就共同委托鉴定人达成一致意见的,其中一方对作出的医疗损害鉴定意见不认可的,应当提出明确的异议内容和理由。对有证据足以证明异议成立的鉴定意见不予采信;异议不成立的,予以采信 (2)医患一方自行委托鉴定机构  自行委托鉴定人作出的医疗损害鉴定意见,除非获得另一方的认可,否则不予采信。 3.再次鉴定与补充鉴定 (1)医患一方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的,必须提出证据对下列情形进行证明: ①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 ②鉴定程序严重违法; ③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 ④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对于医患双方当事人一方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当事人只要有足够的证据,人民法院支持其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请求。 (2)对有缺陷、遗漏的鉴定结论,当事人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