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到交通肇事与医疗行为的共同侵权时,如何划分责任?申请赔偿?

遇到交通肇事与医疗行为的共同侵权时,如何划分责任?申请赔偿?

2018-02-06    03'52''

主播: 医锤定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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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
患者朋友们大家好,以往我们探讨的医疗损害都属于一因一果,即损害结果直接由医院一方过失行为导致,今天我们要探讨的是交通肇事致人损害后又产生医疗损害的情况,属于多因一果的共同侵权。此时如何划分责任?患者在申请赔偿时应该注意什么问题呢? 1.责任划分 患者杨某在发生交通事故前属于二级肢体残疾人,但其仍有劳动能力,不仅可以自由行走,而且还可以下地种田。有一天在回家的路上发生车祸,起先到某卫生院治疗,因病情严重,后转入县医院治疗,在县医院的治疗下有所好转,手术前本来已能勉强扶病床下地行走。但经医生手术后已经完全不能下地行走了,后杨某找到某市市医学会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中心做鉴定显示医院存在诊疗过错。 杨某现在的损害后果是由机动车交通肇事及医疗过错两个行为造成的,这两个行为共同造成杨某现在的伤残损害,属于多因一果的共同侵权。根据侵权责任法关于共同侵权的司法解释,两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由于机动车交通事故对杨某造成的伤害是基础性伤害,造成的损害较大,县医院是因为对手术估计不足、病历记录反应对患者的观察不仔细、术后对患者康复锻炼指导不到位、对患者的术后复查不及时,所以机动车交通事故的侵权人责任较大,应承担患者受到损害的主要责任,县医院责任相对较小,承担次要责任。 2.人身损害赔偿 根据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赔偿权利人起诉部分共同侵权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其他共同侵权人作为共同被告。赔偿权利人在诉讼中放弃对部分共同侵权人的诉讼请求的,其他共同侵权人对被放弃诉讼请求的被告应当承担的赔偿份额不承担连带责任。责任范围难以确定的,推定各共同侵权人承担同等责任。人民法院应当将放弃诉讼请求的法律后果告知赔偿权利人,并将放弃诉讼请求的情况在法律文书中叙明。 这也就是说患者起诉时可以人身损害赔偿直接提起诉讼,既可单独起诉部分侵权人,也可将所有侵权人作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值得注意的是,如果患者主动放弃追究部分侵权人的赔偿责任,那么被放弃的份额将不再得到赔偿,绝对不能要求其他侵权人对这部分份额进行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