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中医疗费的连带责任保证

医疗纠纷中医疗费的连带责任保证

2018-02-26    03'11''

主播: 医锤定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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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
患者朋友们大家好,今天我们要探讨的是关于医疗费的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的双方当事人包括保证人和债务人,连带责任保证是指这两种人对债务人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一种保证方式。承担连带责任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履行期届满之前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既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没有先诉抗辩权(先诉抗辩权是指保证人在债权人未就主债务人的财产强制执行而无效果之前,可以拒绝债权人要求其履行保证债务的权利)。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债务不履行完毕,保证人与债务人的责任都不得解除。如果在保证期间内,债权人依法向连带责任保证人请求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不得拒绝,。那么如果在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没有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则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某甲因车祸到某人民医院治疗,共住院18天,期间花费医疗费63238.22元,预交金8200元,尚欠医疗费55038.22元。经多次催要未果,故医院向法院提起诉讼。某乙与某甲是兄弟关系,在与医院的担保协议上签字愿意为其弟某甲做担保人。 上述案例中,某甲是债务人,医院是债权人,某乙是担保人,某甲与某乙对于医院来讲就是连带债务人。某人民医院为某甲提供了医疗服务,双方形成了医疗服务合同关系,某甲接受治疗后没有足额支付医疗费,自愿为某人民医院写欠条,某乙自愿提供还款担保,据此,当缴费期限到期时,医院首先可以找某甲缴纳欠费,某甲没有能力缴纳,医院可以直接要求某乙缴纳,某乙此时不得以某甲还有财产可执行为由拒绝偿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