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在实践中,社会资本的正常退出机制存在哪些不足?
答:主要不足:一是,在PPP模式下,政府部门既是公共产品或服务的购买者,也承担了对项目的审批、对服务质量的监管等角色。政府所扮演的双重角色容易使其容易忽视社会资本的利益诉求,在实践中将股权变更转化为由单方审批的条款。二是,PPP项目的复杂性、合同的不完备性也导致了项目实施过程中高发的违约或风险事件,使得社会资本很难以正常机制退出项目。
问:如何理解PPP项目中的正常退出与非正常退出?
答:正常退出的含义为,根据发改委《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的规定,在特许经营期限届满终止之后,特许经营者将所运营的基础设施或公用事业按合同约定的移交形式、移交内容和移交标准移交给政府,自身通过各类产权、股权交易市场实现PPP项目的正常退出。非正常退出的含义为,在PPP项目的执行的过程中发生了不可抗力、合同主体违约或其他情形,导致了合同无法履行,与债权人协商一致后,社会资本可提前终止退出。在非正常退出情况下,项目的实施机构要及时做好监管,保障项目设施的持续运行和公共利益不受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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