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竞争性谈判在PPP项目采购中的局限?
答:根据《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规定,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只能采用最低(评标)价法,即谈判小组应当从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的供应商中,按最后报价由低到高提出3名以上成交候选人;采购人从成交候选人中,根据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且最后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显然,最低价法不能反映中标候选人的综合实力和综合能力。因此,竞争性谈判不适用多数的PPP项目采购。
2问:什么是PPP项目采购中的竞争性磋商?
答:竞争性磋商是指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通过组建竞争型磋商小组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磋商,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报价,采购人从磋商小组评审后提出的候选供应商名单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3问:竞争性磋商方式可适用于哪些项目的采购?
答:“竞争性磋商”这一新生采购方式见于2014年12月31日发布的《政府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文)。根据规定,以下服务的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开展采购:(1)政府购买服务;(2)技术是复杂的或特殊的性质,不能确定具体的规格或具体要求;(3)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4)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5)按照招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
4问:PPP项目采购方式中,竞争性谈判和竞争性磋商存在哪些区别?
答:竞争性磋商的核心内容是先明确采购项目特点和采购人的实际需求,再进行竞争报价。与竞争性谈判相比,两种采购方式既有联系又有区别。首先,在明确采购人的实际需求的阶段,两者关于采购程序、供应商来源、公告要求、响应文件要求、磋商或谈判小组组成等方面的要求基本一致。其次,在报价阶段,竞争性磋商采用了类似公开招标的综合评分法,竞争性谈判采用的则是最低价中标。与竞争性谈判相比,竞争性磋商更有利于实现合理报价和公平交易,避免了最低价中标可能导致的恶性竞争。
5问:竞争性磋商用于PPP项目采购中哪些优势?
答:竞争性磋商用于PPP项目采购中主要有以下优势:(1)采购实施所需时间短。根据《办法》规定,从磋商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最短只需10日,澄清或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相应文件编制的,应在提交首次相应文件截止时间至少5日前提出。(2)为合同调整预留了空间。根据《办法》规定,采购文件应包括“磋商过程中可能实质性变动的内容”、“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3)可实施两阶段磋商。其中,在第一阶段,评审小组通过与社会资本进行多轮谈判,可实质性修改采购文件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并确定最终采购需求方案。在第二阶段,由评审小组对社会资本提交的最终相应文件进行综合评分,编写评审报告并向项目实施机构提交候选社会资本的排序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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