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义勇为打死歹徒”被判刑过犹不及?

“见义勇为打死歹徒”被判刑过犹不及?

2016-01-02    04'22''

主播: 北江之声

164 8

介绍:
2015年12月31日14:00 来源:人民网-观点频道 “见义勇为打死歹徒”被判刑过犹不及? 背景:2013年7月,广西男子曾某路遇女子遭飞车抢夺,与他人共同围堵抢匪。在阻止抢匪逃脱过程中,曾某失手将其打伤致死。近日,南宁市良庆区法院认定曾某防卫过当,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赔偿死者家属共计两万余元。 新京报发表金泽刚的观点:当公民勇敢地实施制止他人不法侵害的行为时,其见义勇为之举就具有法律规定的正当防卫的性质。不过,我国刑法也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在广西这起案件中,飞车抢夺是一种抢劫行为,而且曾某捡起竹棍击打抢匪头部的行为,发生在抢匪拿出针筒对抗众人,企图逃脱的情况下。此情此景,对曾某的行为是适用防卫过当还是适用“无限防卫权”,值得探讨。但无论如何,对曾某见义勇为的行为,法律上无疑应做肯定评价。见义勇为多发生于紧急危难时刻,对于救助方式以及行为限度难以精准把握。因此,一些国家对见义勇为造成意外损害的,规定可以免责。见义勇为行为客观上弥补了国家对于公民权利保护的疏漏,从这一角度来说,国家也应当为见义勇为行为提供保障,消除其后顾之忧,包括容忍见义勇为者的失当行为。 小蒋随想:面对歹徒挥舞凶器、在“不是你死就是我活”的危急情况下,要求当事人适度而不过度防卫,既要制服歹徒还不伤其性命,这是连受过专业训练、配有武器的警察都未必能搞定的,对并无擒拿格斗经验、慌乱中顺手抄家伙自卫的普通人更是难上难。因而,以犯罪嫌疑人也有合法权利为名,要求受害人或见义勇为者适度出手,难免遭遇“纸上谈兵”质疑。对失手打死歹徒的受害人或见义勇为者处以刑罚,也时常引起争议。站在司法的角度,强调正当防卫是为了避免过犹不及。站在社会抑恶扬善的角度,对见义勇为者给予刑罚,是否也涉嫌过犹不及?在社会道德出现滑坡的背景下,见义勇为既要面临个人安危受到严重威胁,还要考虑过度防卫将接受司法惩处,人们不禁要问:“腹背受敌”如何该出手时就出手?当犯罪嫌疑人都可以获得人性化地对待,司法没有理由不积极保护、充分体谅见义勇为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