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不知者无罪”?

与“不知者无罪”?

2016-01-03    05'48''

主播: 北江之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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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
背景:近日,河南省鹤壁市窦女士向媒体报料称,自己上初中的女儿在2014年底被一名37岁的男子强奸,向公安机关报案后犯罪嫌疑人被刑拘,但随后检察机关以“不能判断犯罪嫌疑人明知受害人年龄”等理由未批准逮捕。25日,鹤壁市淇滨区负责此案的检察官向记者表示,“学术上可能有争议,但作为基层司法机关,我们必须执行司法解释”。 京华时报发表王云帆的观点:该检察官所说的“司法解释”,是指最高法院于2003年1月公开发布的《关于行为人不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强奸罪问题的批复》。《批复》中规定,“行为人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不论幼女是否自愿,均应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强奸罪定罪处罚;行为人确实不知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显著轻微的,不认为是犯罪。”这一司法解释强调“行为人确实不知”,等于将属于意识领域的主观方面置于罪与非罪的关键环节,在实践中给基层司法人员带来了极大困扰。早在2003年8月,最高法院就下发了关于暂缓执行《批复》的通知,该检察官援引的《批复》事实上已经失效。“一个不公正的司法解释”已经过去了12年,为何仍在基层司法机关中被反复援引,流毒至今?一方面,可能有司法人员的素质问题;另一方面,也有司法解释的发布(包括暂缓执行)在公开度和透明度上仍有欠缺等客观事实。建议最高法院对现存有效的司法解释进行一次全面清理、修订,以破解基层司法机关在执行司法解释时因信息不对称而带来的种种困扰。 小蒋随想:如果男性嫌疑人一口咬定“不知道”女孩不满十四周岁,发生关系是“两厢情愿”,按照上述司法解释,就不好定强奸罪。在某种程度上,该司法解释与在刑法修正案(九)中删除的嫖宿幼女罪一样,都属于看似理性客观执法,实则为嫌疑人留下空子可钻。2003年8月,最高法院下发了暂缓执行该《批复》的通知,显然是意识到了有关问题。但基层执法机关并未“暂缓执行”,最高法院不知为何没有跟进,为有关争议埋下伏笔。由此引出的问题是,该不该废除“不知者无罪”的司法解释。如果答案是肯定的,就别再以名存实亡的“暂缓执行”充数,直接废除有关司法解释,才能彻底消除基层执法机关的“理解偏差”。如果立法与执法机关对法条的存废拿不准,就应向法学界与社会求问。在取得多数共识的基础上,法律的修订与完善也更具公信力。 2015年12月30日16:18 来源:人民网-观点频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