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律三十九条
不仁门十五条
凡有重疾告治,不为拯救者,一人为二过,小疾一人为一过,治不如法为一过,不愈而受贿百钱为一过,贯钱为十过。
修合毒药,欲害於人为十过,害人性命为百过,害人不死而病为五十过,害一切众生禽畜性命为十过,害而不死为五过,举意欲害为一过。
学厌祷咒咀邪法,欲害於人为十过,害人性命为百过,害人不死而病为五十过,害人六畜一命为十过,令病为五过,举意欲害为一过,厌禳人家,令见恎异,欲取财贿为十过,得财百钱为一过,贯钱为十过。
谋人死刑,成者为百过,不成为五十过,举意不作为十过;谋人徒刑,成者为四十过,不成为二十过,举意不作为八过;谋人杖刑为十过,不成为八过,举意为五过;谋人笞刑为三过,不成为四过,举意为三过。凡为官吏,入人罪者,同此论。为行法官,妄入鬼神罪者,亦同此论。
心中暗举恶事,欲残害於人,一人为一过,事成残害一人为十过,心意中邪淫杂想非理之事,一事为一过。
凡言举恶事,欲残言於人,一人为一过,事成为十过,恶语向师长、尊亲为十过,向善人为八过,向平交为四过,向卑幼为一过,言约失信为一过,扬人恶事为一过,掩人善事为一过。
故伤杀人性命为百过,误伤杀性命为八十过,以言遽杀者,同使人杀者,为六十过。
故杀有力报人之畜,一命为十过,误杀为五过;故杀无力报人之畜,飞禽走兽之类,一命为八过,误杀为四过;故杀虫蚁飞蛾湿生之属,一命为二过,误杀为一过;故杀伤人害物者、恶兽毒虫为一过。谓虎、狼、蛇、竭、毒虫之属使人杀者同上论。
见杀不救,随本人之过减半,无门可救,不生慈念为二过,助赞杀生为五过。
见若救得而不救者为十过,无门可救,不生慈念者为一过。
见人有忧,不行解释而故畅快者为五过。
见人畜死,不起慈念者为一过。凡言慈念者,谓见苦不能得救,止以持念圣号经文,过向以结善缘也。
役使人畜,至於疲乏力倦,不矜其苦而刚使役者,一时为十过,加之鞭笞者,一杖为一过。
用水陷溺路径,使人畜出入行履艰难者,一时为十过。
摧毁船桥,使不通渡者,一时为十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