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新(2016.12.21)将学习以下内容(请依照吟诵规则诵读)
公冶長篇第五
5.01 子謂公冶長 可妻也 雖在縲絏^之中 非其罪也 以其子妻之
温故而知新:
4.22子曰^ 古者言之不^出^ 恥躬之不^逮也
4.23 子曰^ 以約^失^之者鮮矣
4.24 子曰^ 君子慾^訥^於言而敏於行
4.25 子曰^ 德^不^孤 必^有邻
4.26 子遊曰^ 事君數^ 斯辱^矣 朋友數^ 斯疏矣
【论语译注】
5.1子谓公冶长⑴,“可妻⑵也。虽在缧绁⑶之中,非其罪也。”以其子⑷妻之。
【译文】孔子说公冶长,“可以把女儿嫁给他。他虽然曾被关在监狱之中,但不是他的罪过。”便把自己的女儿嫁给他。
【注释】⑴公冶长——孔子学生,齐人。⑵妻——动词,去声,qì。⑶缧绁——缧同“累”,léi;绁音泄,xiè。缧绁,拴罪人的绳索,这里指代监狱。⑷子——儿女,此处指的是女儿。
【论语正义】
5.1 子謂公冶長:“可妻也,雖在縲紲之中,非其罪也。”以其子妻之。
孔曰:“公冶長,弟子,魯人也。姓公冶,名長。縲,黑索;紲,攣也,所以拘罪人。”
○正義曰:“以”者,主婚之辭。“子”者,《儀禮 喪服經》:“女子婦在室爲父。”注:“子,女也。”“妻”者,以女適人,與之爲妻與。《說文》“妻,婦與夫齊者也。”《大戴禮 保傅》云:“謹為子孫娶妻嫁女,必擇孝悌世世有行義者。”故此辨其非罪。及論南容,亦稱其德行,示當謹擇士也。非其罪,傅無所聞。皇疏引范寧曰:“公治行正獲罪,罪非其罪,孔子以女妻之,將以大明衰世用刑之枉濫,勸將來實守正之人也。”又引別書名《論釋》稱公治長解禽語,食死人肉,致疑爲殺人,系獄。邢疏斥其不經。愚以《周官》“夷隸掌與鳥言”,“貉隸掌與獸言”,則以公治解鳥語,容或有之,而謂因此獲罪,則傳會之過矣。“紲”,《唐石經》作“絏”,張參《五經文字》以爲避讀偏旁。
○注:“治長”至“罪人”。
○正義曰:《史記弟子傳》:“公冶長,齊人。”《家語弟子解》則云“魯人”,與此孔注合。《史記》“長可妻也”,不連“公治”爲文,故此注以公冶爲姓,長爲名。而又稱“冶長”者,猶馬遷、葛亮之比,凡兩字姓,得單舉一字也。《家譜》云“名長”,邢疏引《家語》作“字子長”,《釋文》引《家語》作“字子張”,據《史傳》亦“字子長”。皇疏及《釋文》引範寧曰:“名芝,字子長。”《白水碑》作“子之”,似又以子之爲字。諸說各異,當以《史傳》爲正。
“縲”爲黑索者,《說文》無“縲”字,“纍”下云:“綴得理也,一曰大索也。”“縲”與“纍”同。凡索者皆綴屬而成,故兩訓可互取。《史記》此文作“累”,《淮南子氾論訓》“累紲”兩見。《孟子 梁惠王下》“係累其子弟”,趙歧注:“係累,猶縛結也。”《荀子成相》“箕子累”,楊倞注:“累讀爲縲。”案:“累”即“纍”之省。《春秋左氏傳》“不以纍臣釁鼓”,“兩釋纍囚”,“使其衆男女別而纍”,皆以纍索也。《說文》:“紲,系也。從系,世聲。緤,紲或從葉。”《廣雅釋詁》:“紲,系也。”《釋器》:“紲,纍索也。”《少儀》:“犬則執紲。”《左氏傳》:“臣負羈紲。”是紲亦繩索之稱。凡擊人擊物,皆謂之紲。孔以“紲”爲攀者,《說文》:“攀,係也。”《易中孚》:“有孚攀如。”馬注:“攀,連也。”虞注:“攀,引也。”義皆可證。
【论语集注】
5.1 子謂公冶長,「可妻也。雖在縲絏之中,非其罪也」。以其子妻之。
妻,去聲,下同。縲,力追反。絏,息列反。公冶長,孔子弟子。妻,為之妻也。縲,黑索也。絏,攣也。古者獄中以黑索拘攣罪人。長之為人無所考,而夫子稱其可妻,其必有以取之矣。又言其人雖嘗陷於縲絏之中,而非其罪,則固無害於可妻也。夫有罪無罪,在我而已,豈以自外至者為榮辱哉?
【论语注疏】
5.1 子謂公冶長:「可妻也,雖在縲絏之中,非其罪也。」以其子妻之。
孔曰:「冶長,弟子,魯人也。姓公冶,名長。縲,黑索;絏,攣也,所以拘罪人。」
【疏】「子謂」至「妻之」。○正義曰:此章明弟子公冶長之賢也。「子謂公冶長可妻也」者,納女於人曰妻。孔子評論弟子公冶長德行純備,可納女與之為妻也。「雖在縲絏之中,非其罪也」者,縲,黑索;絏,攣也。古獄以黑索拘攣罪人。於時冶長以枉濫被繫,故孔子論之曰:「雖在縲絏之中,實非其冶長之罪也。」「以其子妻之」者,論竟,遂以其女子妻之也。○注「孔曰」至「罪人」。○正義曰:云「冶長,弟子,魯人也」者,案《家語弟子篇》云:「公冶長,魯人,字子長。為人能忍恥,孔子以女妻之。」又案《史記·弟子傳》云:「公冶長,齊人。」而此云魯人,用《家語》為說也。張華云:「公冶長墓在陽城姑幕城東南五里所,基極高。舊說冶長解禽語,故繫之縲絏。」以其不經,今不取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