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一期话题因为一个日常思考的问题而开始:一个企业因为过去的经验发现,招聘一个已婚未育的员工,如果在职期间ta有生育行为,这里面的工作效率降低、产假、休假前后的团队重新组织等事情,会给企业不少额外成本。所以在同等条件下倾向于不招聘此类员工,是否涉嫌歧视?如果我们指责它为歧视,指责的点本源是什么?
然后我们把这个问题扩大化,在有的岗位上公司倾向于招聘单身且无恋爱意愿的员工(可以长时间工作),有的岗位上公司倾向于招聘已婚已育家庭负担重的员工(稳定性强),这是否涉嫌歧视?如果再扩大这个问题:某些岗位/企业不招聘某些地区的人,某些岗位明确要求“只限某专业学生应聘”,是否涉嫌歧视?这个我们似乎更倾向说前面一个肯定是歧视,而后面一个很正常。
也就是说随着这个招聘限定条件的变化,我们会发现有一些招聘限制的确存在歧视,而有一些不是,但也有很多限制不好判定是否是歧视。我猜想这里面可能有一些边界。这个边界在哪里?这是我们这一期讨论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