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不只有财产分割,有时还要算清精神赔偿的账

离婚不只有财产分割,有时还要算清精神赔偿的账

2017-12-26    09'02''

主播: 法妞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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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
一、离婚诉讼中,影响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因素 关于精神抚慰金数额的确定,在实践中,我们还应当考虑以下几方面的因素: (1)过错方实施过错行为的严重程度及持续时间。如过错方除了与他人同居外,是否还对无过错方实施了家庭暴力,在后面的情况下,应当给予无过错方较多的精神赔偿费。 (2)无过错方对离婚是否有可归责的过错。前文所述过错,是指《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所列行为而言。而在确定精神损害赔偿金时,如果无过错方具有其他破坏婚姻关系的行为但是又不构成第四十六条所列行为之一时,应当考虑适当减少对其支付的精神损害赔偿金。例如本案中乙沉溺于麻将牌之中,对丈夫和老人不闻不问的行为就属于减少精神抚慰金数额的一个因素。 (3)过错方的经济支付能力。如果无过错方要求的精神损害赔偿金的支付会导致过错方背负非常沉重的经济负担而导致严重地大幅度地降低其生活水平,则应不予支持或者适当减少。 (4)性别因素。一般而言,离婚会对婚姻关系的双方都造成精神损害,但由于男女社会角色的不同,男性在承受精神痛苦的能力方面比女性更强一些,所以当请求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主体是女性一方时,应根据其性别给予更多数额的赔偿,以体现对女性的特别保护。 (5)婚姻持续时间。婚姻关系越长,双方对婚姻家庭投入的就越多因而无过错方所受到的精神损害应该是越大的。 二、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考虑的因素 赔偿损失是承担民事责任的一种重要方式,精神损害赔偿本质上与财产损害赔偿的责任构成要件并无不同。精神损害赔偿作为一种民事责任,自然应遵循这一归责原则。所谓主观过错,是关于侵权人对损害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的描述。 过错一般可分为故意和过失两种形式:所谓故意,是指行为人能够预见自己的行为将要产生的后果,希望这种后果发生或者听任这种后果发生的主观心理状态;过失是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后果,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或虽然预见了但轻信可以避免的主观心理状态。换句话说,过失是行为人对自己应尽的注意义务的疏忽或懈怠,是对法定注意义务的违反。因此,致害人主观上具有过错,过错程度是否严重,是故意还是过失,应该成为法官在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时所要考虑的重要因素。这是过错责任原则的基本要求。 因此,在确定精神损害赔偿金数额的时候,不仅仅要看到侵权行为造成的直接后果,还要结合侵害人的侵害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侵权情节加以考虑。一般说来,审判实践中结合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和侵权人的侵害手段、侵权场合、行为方式考虑确定精神损害赔偿金数额时应注意: 1.从损害后果上看,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受害人死亡、精神失常丧失劳动能力、生活自理能力的,较造成受害人一般精神痛苦的,侵权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要重; 2.从侵权行为的道德可谴责性看,在公众场合,公然侮辱、诽谤他人,采取恶劣手段侮辱妇女,造成重大影响的,较一般后果、影响不大的侵权行为,侵权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要重。也就是说,从侵害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看,侵权行为的道德可谴责性越大,侵权人所应承担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也就相应地应该加重。 由于精神损害赔偿不同于财产损害赔偿,不需要针对受害人的实际经济损失的大小作出准确的裁决,本着诉讼经济的原则,为了免去法官在就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作出裁决时考察受害人或侵权人住所地平均生活水平的麻烦,《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法官在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时可以只将受诉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作为考虑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