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
甲有限责任公司在乙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出资50万元,占乙公司25%的股权,是乙公司的原始股东。近期,甲公司找到更赚钱的项目,想着撤出在乙公司的出资,把在乙公司的出资撤出后,投入新项目中去。甲对于采取撤资的方式还是转让股权的方式举棋不定,请教律师如何撤出出资。
律师解析
股东撤资是一个宽泛的概念,《公司法》上并没有股东撤资的规定,严格意义上讲,股东撤资仅是指《公司法》第177条规定的公司减少注册资本行为,也就是俗称的股东撤资。《公司法》第177条对公司减少注册资本规定了法定的程序,其目的主要是为了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因为减少注册资本,就意味着公司承担责任能力的降低。对于在公司减少注册资本之前发生的交易行为,债权人本来是看到公司有足够的资金实力才进行交易的,若减少注册资本不履行法定的程序,可以任意由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债权人的利益就无法得到保障,为此,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就必须履行一定的程序。在这个意义上来说,股东撤资实际上就是减少公司注册资本。而股东撤资又不仅仅只有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一种方式,通过股权转让的方式,即无论是把股权转让给公司的其他股东或者公司股东之外的第三人,都可以实现撤出在公司出资的目的。除此之外,还有股东要求公司回购、解散公司、破产清算、法院判决解散注销公司、被合并注销等方式涉及股东的撤资行为(或者结果)。
律师支招
股东撤资使得公司注册资本减少,为此,《公司法》通过法定的程序规定如何减少注册资本,而不是通过公司章程可以自由约定减少注册资本的程序。在这里一定要注意以下几点:
1.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必须召开股东会,股东会通过减少注册资本决议时,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才为有效,公司本身没有权利决定减少注册资本,该项权利属于股东会。
2. 通知债权人时,有的公司只用公告形式通知,而不是对债权人一一通知,生怕债权人知道减少注册资本时,要求公司提前履行合同、要求公司或者股东提供相应的担保等措施。实际上,若没有对债权人进行逐个通知,公告通知对债权人不具有送达通知的法律效力,在工商登记办理减少注册资本后,债权人仍有权要求股东在减少注册资本的范围内承担补充责任。也就是说,公告通知实际的法律责任并不会减少,若因此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可能还要承担赔偿责任。
3. 减少注册资本时的资产负债表以及财产清单必须编制,且必须如实编制,不得造假,否则就不是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减少注册资本,可能涉及抽逃出资等违法犯罪行为。
股权转让时应当特别注意的是:
1.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是否有限制性约定,比如公司成立3年内股东不得转让股权,这样的约定能够得到法律的认可;在公司章程没有对股权转让进行限制性约定的时候,才适用《公司法》第71条之规定,原则就是公司章程有约定的首先适用约定,没有约定的才适用法律规定。
2. 股权转让一般情况下,在公司内部转让和转让给公司股东以外的第三人,程序要求是不一样的,涉及有限责任公司人合的问题。股东之间转让股权不涉及人合的问题,将股权转让给股东之外的第三人,就涉及原股东之外的人员进入公司中,牵涉人合的问题。对外转让时必须对其他股东进行书面通知,征得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半数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3. 股东转让股权时,对其他股东的书面通知中同等条件至少包括以下内容:受让人的姓名或名称,转让股权的类型、数量、价格、履行期限及方式等。
4. 其他股东主张优先购买的期间。其他股东在收到通知后,应当在公司章程规定的行使期间内主张优先购买。公司章程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的,按照下列情形确定:通知中载明行使期间的,以该期间为准;通知中未载明行使期间,或者载明的期间短于通知送达之日起30日的,为30日。其他股东没有在前款规定的行使期间内主张优先购买的,或者主张优先购买,但是不符合《公司法》和司法解释规定的同等条件的,视为同意转让并放弃优先购买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