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例!酒后坐副驾被判刑,与酒驾司机同罪!

首例!酒后坐副驾被判刑,与酒驾司机同罪!

2018-01-08    05'02''

主播: 法妞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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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
典型案例 刘某、赵某、李某与朱某开办的甲独资企业共同签订了一份合伙协议,拟共同生产经营一种新式太阳能设备。其中,刘某、赵某各出资30万元,李某以其太阳能设备专利作价出资50万元,朱某则以其劳务作价出资20万元,对以上出资四合伙人经协商确定,不再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刘某作为合伙事务执行人,依法向企业登记机关进行了登记。刘某代表合伙企业与丁某签订了30万元的供货合同,丁某未履行该合同,致使合伙企业损失了30万元。朱某能否以劳务出资?发生亏损后,朱某是否可以以自己仅属于劳务出资为由,拒绝承担亏损责任? 律师解析 根据《合伙企业法》第16条对合伙人出资的规定,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以劳务出资。从规定可以看出,合伙人的出资形式较《公司法》规定股东的出资多了“劳务出资”。对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规定既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而非必须由法定评估机构评估,只要合伙人一致认可其价值即可,其理由是因为合伙企业不存在资本三原则中资本确定原则的要求。对于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即可,更是把劳务价值确定的权利,全部交由合伙人按照自治原则自行确定,程序上非常简单明了。 对于有限合伙人作出了例外的规定,该法第64条第2款对有限合伙人的出资规定为,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其他的出资形式和普通合伙人相同。综上所述,朱某作为普通合伙人以劳务出资法律是允许的,若其想以有限合伙人的身份以劳务出资法律是不允许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