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
A公司于2007年5月10日登记成立,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分别为B公司、C公司,注册资本2000万元,出资比例分别为90%和10%。A公司的组织机构包括股东会、董事会、经理及监事会。股东会决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涉及公司注册资本增减、公司分立、合并、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须由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A公司章程》第3条同时规定: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必须召开股东会并由全体股东通过并作出决议。2014年3月,A公司以邮寄函件及在《某日报》刊登通知的方式向C公司发出《关于召开A公司2014年临时股东会议通知》,通知审议事项为增资方案及2014年全年工作计划和安排。此后,A公司向C公司发出《关于增加注册资本函》,告知已于2014年3月28日召开了A公司临时股东会,通过了增加注册资本方案,要求C公司在2014年4月27日前缴纳增资款300万元。C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2014年3月28日临时股东会决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