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段新的劳动关系建立之初,最重要的法律文件,当属劳动合同无疑,签署一份完善的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而言意义重大。但实务中,有的用人单位混淆了劳务合同与劳动合同、有的劳动合同粗制滥造无法保护用人单位合法权益。对此,果儿从以下六个方面,简要提示劳动合同中的不可忽视的部份节点。
区分员工类型
我们必须首先强调的是,并非所有员工都需要签订劳动合同,也并非所有员工都适合签订同一种类型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工作期限、工作形式、员工特点等因素,对员工做出分类,并实施分类管理。
律师建议:与退休返聘人员,应签订劳务用工协议;与在校学生,应签订实习协议;针对临时性岗位,可签订非全日制劳动合同;对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可签订年薪制劳动合同等。
确定合同期限
《劳动合同法》规定了三种类型的合同期限: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实务中大多数用人单位对员工采用一视同仁的态度,不加区分采用同一种劳动合同期限,导致用工管理成本的无端增加。
律师建议:与普通员工第一次签订的劳动合同一般采用固定期限,为期三年,试用期六个月;对项目类员工,如建筑项目、科研项目等,可采用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但必须注意明确约定工作任务完成的具体标准,该标准应具有可操作性;对高级技术型或者高级管理型员工,可采用无固定期限,建立长期合作契约关系,从而增强员工的忠诚度和用人单位对核心人才的吸引力。
弹性约定合同履行地
劳动合同履行地与员工劳动保护、劳动条件、最低工资标准、社会保险缴纳均有直接而密切的联系,但实务中,因用人单位住所地搬迁、员工外派等多种因素,员工的实际工作地点可能发生变动。
律师建议:不宜省略对工作地点的约定,也不宜对工作地点做过于模糊的约定,如将工作地点约定为“中国”。所谓“弹性约定”,应理解为同城范围内的约定,如“重庆市渝北区”,而对于某些特殊岗位,如外勤销售人员、采购人员等,这类劳动者的工作性质决定了其工作地点需要在用人单位住所地以外的其他区域工作,因此,可以根据需要在劳动合同中进行列举式约定,如:“工作地点为:用人单位所在地XX(省)市或XX(省)市,用人单位根据经营需要,可以对员工的工作地点在上述范围内作合理调整,员工同意并承诺在以上范围内服从用人单位的工作地点调整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