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
A建筑公司起诉要求B房产公司支付拖欠的工程款698200元(工程款总额按A建筑公司向B房产公司提交的《工程结算书》为据),并要求B房产公司按拖欠工程款金额日千分之三标准支付违约金。B公司认为《工程结算书》系A公司单方制作,要求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不同意支付违约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工程款造价应按A建筑公司提交的《工程结算书》作为结算依据,对B房产公司要求对工程造价进行司法鉴定的申请不予准许。判决B房产公司支付给A建筑公司工程款人民币698200元,并按拖欠工程款金额日千分之三标准支付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