贸易合同篇Part7.由股东出面签订的买卖合同公司要承担责任吗

贸易合同篇Part7.由股东出面签订的买卖合同公司要承担责任吗

2018-04-30    09'01''

主播: 法妞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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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
典型案例 王某与A公司签订了一份《中央空调买卖合同》,约定王某将五套中央空调设备出售给A公司。买卖合同上A公司未盖章,由A公司的股东之一李某代表签字。王某根据李某的指示将空调运至A公司厂区后,向李某要求支付货款195000元,李某向王某出具了一份保证书,承诺货款195000元在2014年8月10日前付清。后双方因空调质量问题产生纠纷,货款一直未支付,王某提出起诉,要求A公司与李某共同支付空调货款195000元。A公司辩称与王某不存在合同关系,要求驳回王某对A公司的诉讼请求。法院经审理后判决A公司支付给王某货款195000元,驳回王某对李某的诉讼请求。 律师解析 本案的关键问题是李某在《中央空调买卖合同》上代表公司签名,以及向王某出具付款保证书的行为,产生的法律效果即相应的民事责任由其个人承担还是由A公司承担。李某代表A公司与王某签订合同,该合同抬头和落款处的名称都是A公司,李某签名的位置在授权代表位置,可以表明合同双方均明确购买空调的是A公司。更重要的是,王某交付空调的对象是A公司,交付地点也是A公司厂区内,而且该批空调已经安装在A公司的厂房内,即A公司是该批空调的接受方。另外,在起诉之前,A公司也派出其员工与王某就空调质量问题进行过协商,可见A公司对于公司是空调购买方的事实是认可的。故其在诉讼中辩称与王某不存在买卖关系的主张不能成立,应当依法向王某支付货款195000元。至于李某,身份是A公司股东,其与王某签订合同及向王某出具还款保证书的行为系职务行为,所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均应由A公司承受,故王某要求李某共同承担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