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之间达成的婚内财产分割协议是双方通过订立契约对采取何种夫妻财产制所作的约定,是双方协商一致对家庭财产进行内部分配的结果,在不涉及婚姻家庭以外第三人利益的情况下,应当尊重夫妻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按照双方达成的婚内财产分割协议履行,优先保护事实物权人,不宜以产权登记作为确认不动产权属的唯一依据。
案情概况
唐某与被告李某某系夫妻关系,二人生育一子唐某乙。唐某与前妻曾生育一女唐某甲,离婚后由其前妻抚养。
2010年10月2日,唐某与被告李某某签订《分居协议书》,双方约定:“唐某、李某某的感情已经破裂。为了不给儿子心灵带来伤害,我们决定分居。双方财产作如下切割:现在财富中心和慧谷根园的房子归李某某拥有。李某某可以任何方式处置这些房产,唐某不得阻挠和反对,并有义务协办相关事务。湖光中街和花家地的房产归唐某甲所有。唐某可以任何方式处置这些房产,李某某不得阻挠和反对,并有义务协办相关事务。儿子唐某乙归李某某所有。唐某承担监护、抚养、教育之责。李某某每月付生活费5000元。双方采取离异不离家的方式解决感情破裂的问题。为了更好地达到效果,双方均不得干涉对方的私生活和属于个人的事务。”
唐某于2011年9月16日在外地出差期间突发疾病死亡,未留下遗嘱。
唐某的继承人是配偶李某某及子女唐某甲、唐某乙。
各继承人因登记在唐某甲名下的财富中心房屋的继承问题分歧很大,协商不成,唐某甲诉至法院,要求认定财富中心房屋为唐某遗产,由唐某甲、唐某乙、李某某共同依法继承。
本案争议焦点是:如何确定唐某的遗产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