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
A公司多次向B公司购买各类化工原料,每次购买双方均签订书面《产品销售合同》。2015年7月25日,双方对以往的货款进行了一次结算,结算结果为A公司尚欠B公司货款212131元。当日,A公司根据结算结果向B公司出具《账目核对函》,确认至对账之日A公司尚欠B公司货款212131元。后A公司的股东和公司名称均发生了变化,名称变更为C公司。C公司目前的股东认为该笔货款是公司老股东,即前面公司所欠,不同意向B公司支付货款。B公司无奈将C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支付货款。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C公司支付给B公司货款212131元。
律师解析
本案中,A公司多次向B公司购买各类化工原料,双方签订了《产品销售合同》,双方存在长期买卖合同法律关系,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依法应受到保护。2015年7月25日,双方对以往的货款进行了一次结算,结算结果为A公司尚欠B公司货款212131元,A公司根据结算结果向B公司出具《账目核对函》,确认至对账之日A公司尚欠B公司货款212131元。所以,A公司欠B公司货款事实清楚。A公司在出具《账目核对函》后,虽然公司内部股权结构和公司名称发生了变化,但内部结构和公司名称变更,不影响其与B公司之间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承担,买卖合同相应的权利义务应由变更后的公司即C公司承受。C公司拒绝支付货款,其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和双方约定,构成了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故法院审理后,判决C公司支付给B公司货款人民币货款21213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