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
2001年6月21日,广东省版权局分别就美术作品“‘腾讯QQ系列图画’之二——‘QQ企鹅’LOGO系列”“‘腾讯QQ系列图画’之四——‘QQ企鹅’生活系列”颁发了19–2001–F–486号和19–2001–F–488号著作权登记证书。上述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人均是腾讯公司,作品完成时间同为2000年8月15日。
2005年6月3日,康福尔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卢某申请了“康福尔SPS-820至HIP卡通族加湿器”产品的外观设计专利。2006年3月15日,该申请经审查公告获得专利权。2006年11月28日,卢某又申请了“康福尔SPS-820QQ氧吧过滤加湿器”的外观设计专利。上述两款加湿器的外观设计均采用的是企鹅的卡通形象。腾讯公司还发现北京世纪百旺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旺公司)在市场上销售这两款加湿器。腾讯公司认为康福尔公司擅自将其QQ企鹅卡通形象使用在加湿器上,侵犯了其著作权。百旺公司怠于审查,致使侵权产品得以销售,和康福尔公司构成共同侵权。腾讯公司将二被告告上法庭,要求停止侵权,连带赔偿经济损失40余万元,并在《北京晚报》中缝以外版面就侵权行为赔礼道歉。
最终,法院判决康福尔公司立即停止生产涉案名称为“康福尔SPS-820QQ氧吧过滤加湿器”(女装版)和“康福尔至‘HIP’卡通族至IN加湿器”的产品;百旺公司立即停止销售涉案产品;康福尔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腾讯公司经济损失十万元;支付腾讯公司诉讼合理费用17544元。
律师解析
本案中,依据腾讯公司在著作权登记证书上署名的情况,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应认定腾讯公司系《作品一》和《作品二》的著作权人。虽然康福尔公司提出其产品的造型源自公有领域卡通形象,且对产品外观享有外观设计专利。但由于其不能够举出充分证据证明产品的造型源自公有领域卡通形象的主张,且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时间在腾讯公司涉案作品创作并公开之后,所以法院对故康福尔公司的抗辩意见均不予支持。
按照我国《专利法》的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不得与他人在申请日以前已经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腾讯公司对涉案美术作品的著作权属于在先合法权利,康福尔公司的外观设计专利不得与之冲突。将两款加湿器的外观与腾讯公司《作品二》中的“Q哥哥”“Q妹妹”的形象进行对比,企鹅造型中的企鹅的体态、眼睛形状、嘴的形状、围巾的形状和位置上基本相同。尤其在“康福尔SPS-820QQ氧吧过滤加湿器”(女装版)与《作品二》中“Q妹妹”进行比较时,眼睛的造型修饰的处理手法上、头饰蝴蝶结的造型上,对应部分基本相同。尽管两者在翅膀和脚的形状上形象有一定的差异,但通过一般人的视觉认知,两者有如出一辙的感受。因此可以认定,康福尔公司生产的两款涉案加湿器的外观造型是对腾讯公司QQ企鹅美术《作品一》《作品二》的擅自使用,构成侵权。